Board logo

标题: 网络匿名恶搞将由法院来界定责任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流浪者    时间: 2008-1-28 00:36     标题: 网络匿名恶搞将由法院来界定责任

  就网络匿名恶搞行为,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、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指出,网络“恶搞”行为,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.
. x, z- _& x: R3 {3 F  阎晓宏是在国新办举行的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”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.他说,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,也没有经过许可,或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 当事人的名誉、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,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,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,需要通过法律程序.这是一种民事行为,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 承担责任. - O, u  x& m5 M" g/ P' p& [: Z
+ g/ q0 ^# e' g& h* l7 ]
  阎晓宏还认为,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,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,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.
2 j# k; n0 @. G' \/ l2 B' G; i  g- g1 Q! K

1 B. {: X9 I& L3 M  利用技术手段快速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
( t* |$ K+ @( F3 a6 m
/ r/ X+ m& \9 N4 F8 o  阎晓宏今天还透露透露,我国正在建设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,利用技术的方法准确、快捷地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. 5 \0 G$ Y) h3 J  E+ Z
4 P& K$ {5 b+ L% ?6 l6 J4 }
  阎晓宏指出,互联网领域中的侵权盗版问题很严重,原因是多方面的.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是隐蔽性非常强,而且它的信息是海量使用,这样的开放性使很多侵权盗版行为在短期内难以消除.另一个原因,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非常快,1997年年底,中国只有62万网民,只有3000、4000家网站,经过10年的时间,互联网的网民已经达到1.7亿.
/ d, d) U* [, U3 h' F& V" E- C% y# e# ?
  阎晓宏说,为此,还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;使用者要取得授权之后再传播别人的作品.要对网民进行教育,使他们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习惯.




欢迎光临 捌玖网络工作室 (http://www.89w.org/) Powered by Discuz! 7.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