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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匿名恶搞将由法院来界定责任
就网络匿名恶搞行为,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、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指出,网络“恶搞”行为,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. . i: w$ Z* T# e; E2 U5 k
阎晓宏是在国新办举行的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”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.他说,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,也没有经过许可,或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 当事人的名誉、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,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,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,需要通过法律程序.这是一种民事行为,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 承担责任. ; R" I# { z y
: u1 o$ u( U+ m% ^# V; m 阎晓宏还认为,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,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,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. ( S$ ]9 o2 R$ z* 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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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g3 U9 v3 Z, R0 c0 C' }2 ~; M t 利用技术手段快速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4 U* U2 P) X: ^( h+ X" j, w( T
: R4 _ Y6 M; Y7 K 阎晓宏今天还透露透露,我国正在建设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,利用技术的方法准确、快捷地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. 7 d8 z9 A1 S; 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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阎晓宏指出,互联网领域中的侵权盗版问题很严重,原因是多方面的.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是隐蔽性非常强,而且它的信息是海量使用,这样的开放性使很多侵权盗版行为在短期内难以消除.另一个原因,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非常快,1997年年底,中国只有62万网民,只有3000、4000家网站,经过10年的时间,互联网的网民已经达到1.7亿. ( u C! u7 [; }; R' n0 E* A
6 L0 A- R1 a2 s7 b 阎晓宏说,为此,还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;使用者要取得授权之后再传播别人的作品.要对网民进行教育,使他们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习惯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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